

2011年4月,何某在小区散步时,被小区公共区域中突然脱落的水泥石块砸中后受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下肢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伤后住院治疗期间1人陪护,出院后全休贰周,予继续治疗费500元。何某分别支付放射费、鉴定费为128元、200元。后因何某向物业公司索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令
本案应定性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造成何某受伤的脱落的水泥块系物业公司管理范围。现何某只起诉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对属于物业投标必备证书其所管理部位监管、维修不到位,导致水泥块突然坠落造成何某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小区内,因小区公共部位的建筑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而引发的典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案中,致使何某受伤的区域位于小区公共部分,系全体业主共有,亦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何某要求致损部位的所有人即全体业主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致损部位的管理人承担责任。现何某仅起诉物业公司,法院以物业公司为管理人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物业公司是不是应该默默承担全部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其实还有另一层意思,就是当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当有其他责任人的情况下,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放之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承担了对何某的赔偿责任后可以找全体业主分担责任,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的,只是具体实施难度较大。首先,要求全体业主同意共同承担难度太大,如果业主不同意,是否应该将全体业主诉诸法院或通过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来表达诉求?再者如果业主同意分担责任,那么责任大小具体如何分摊?显然,这是我国法律中现存的一个疏漏,却是小区公共生活中一类比较常见、易发的纠纷。